一、
产品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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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18(含)至65(含)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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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本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自保险单激活后次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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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受益人 |
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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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乘坐民航飞机 20万元
乘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 10万元
乘坐客运轮船 10万元
乘坐客运汽车 10万元
驾驶或乘坐非客运汽车 10万元
其他日常意外伤害 5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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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人民币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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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乘坐交通工具意外和其他日常意外的保险金额不累加。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 |
二、
投保须知
1、请您在激活之前仔细阅读本保险激活卡的投保须知和产品介绍,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
2、每张保险激活卡都设有一定的激活有效期,请您在激活有效期内激活。
本卡激活后您可以拨打95500电话或登录www.cpic.com.cn/bbx查询您的保单信息。
未在有激活效期内激活的,本保险卡自动失效。
3、本保险激活卡的保险费为100元,保险期间一年,于激活后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卡未经有效激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本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被保险人身份的确认是以本保险激活时接收到的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准。
6、同一个被保险人,最多激活一份本保险卡,多投部分无效。
7、本保险激活卡产品激活后,保险卡将作为理赔的依据,本卡不挂失,不补发,请您妥善保管。
三、激活方式
1、
短信激活:手机编辑短信发送95500;您的短信发出后,将会收到公司的回复短信以确认保险生效情况。
短信发送格式:功能码(250)#卡号#密码#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例如:被保险人张三,激活其卡号为0987654321123456789,密码是23456789的卡,身份证310101198010103210,则输入:250#0987654321123456789#23456789#张三#310101198010103210
2、网络激活:登陆www.cpic.com.cn/bbx填入您的投保卡卡号及密码,根据提示填写投保信息,激活投保确认后,网站将发送的激活成功电子确认凭证之您指定的电子邮箱。
3、电话激活:电话拨打激活热线4006195500,按照语音提示进行激活。
4、微信激活:关注“中国太保“官方微信号,点击“更多-激活卡”即可激活。
说明:本公司在每日23:00至次日6:00期间不接受激活申请。
四、保险责任介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乘坐交通工具意外:
(1)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3)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4)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5)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2、其他日常意外伤害:
因遭受其他原因而导致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见下表)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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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
一类职业 |
二类职业 |
三类职业 |
四类职业 |
特案与拒保类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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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比例 |
100% |
50% |
30% |
20% |
5% |
(二)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有以下两种情况:
1、
乘坐交通工具意外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
(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
(5)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
2、其他日常意外伤害:
因遭受其他原因而导致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见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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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
一类职业 |
二类职业 |
三类职业 |
四类职业 |
特案与拒保类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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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比例 |
100% |
50% |
30% |
20% |
5% |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职业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医药费用,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5%的比例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见上表)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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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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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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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支出医疗、医药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9)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医药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2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4)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95500。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七、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2、残疾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四页背面
八、适用条款
本保险激活卡的适用条款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
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按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十、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表